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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的制作方法

时间:2022-02-17 阅读: 作者:专利查询

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的制作方法

1.本发明涉及船舶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


背景技术:

2.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舶动力机械(主辅机、螺旋桨、推进系统等)和辅助机械(泵、风机等)在运行时会产生大量的振动和噪声,它对船上设备的可靠性、结构的安全性及人员的舒适性有着重大影响;同时,随着邮轮、客滚、科考等高附加值船舶产业的加速发展,客户对船舶的舒适度等级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构建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控制舱室噪声。


技术实现要素:

3.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
4.本发明提出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包括地板、垂直于所述地板的内围壁和位于所述内围壁上端部的天花板;所述地板采用浮动地板,铺设于下钢甲板上;所述浮动地板包括铺设于所述下钢甲板上吸音材料层和位于所述吸音材料层上的钢板层;所述内围壁的下端连接于所述浮动地板的钢板层上,所述内围壁的上端通过连接件连接于所述钢围壁上,且所述连接件与所述内围壁之间或/和所述钢围壁与所述连接件之间设置有降噪材料;所述天花板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所述钢围壁或/和上钢甲板上,且所述连接件与所述天花板之间或/和所述连接件与所述钢围壁之间或/和所述上钢甲板与所述连接件之间均设置有降噪材料。
5.优选地,所述浮动地板还包括弹性阻尼层,所述弹性阻尼层上下两侧分别设置有上钢板层与下钢板层。
6.优选地,所述钢围壁踢脚和所述浮动地板的侧缘布置有吸音材料。
7.优选地,所述吸音材料为矿物棉。
8.优选地,还包括用于固定设备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的底部与所述钢板层连接。
9.优选地,所述内围壁与所述钢围壁、所述内围壁与天花板和所述内围壁与地板均可拆卸连接。
10.优选地,所述内围壁包括若干围壁板和用于连接所述围壁板的转角件;所述转角件包括至少两块连接板,分别与相邻的围壁板对应连接。
11.优选地,还包括窗斗,所述钢围壁和所述围壁板上均开设有窗口,所述窗斗连接所述围壁板的窗沿和钢围壁的窗沿,所述窗斗与所述围壁板的窗沿或/和所述钢围壁的窗沿之间连接有降噪材料。
12.优选地,所述降噪材料由橡胶材料制成。
13.如上所述,本发明涉及的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浮动地板的吸音材料层降低下钢甲板传递至于船舶舱室空间结构内的噪声,内围壁
的下端连接于位于吸音材料层上的钢板层,避免了下钢甲板与内围壁接触致使噪声的直接传递;同时,通过内围壁大部分与钢围壁之间、天花板大部分与上钢甲板之间隔空设置,内围壁的上端与钢围壁之间、天花板与钢围壁之间或/和天花板与上钢甲板之间通过设置有降噪材料的连接件连接,降低了噪声或震动通过钢围壁或上钢甲板直接传递至于天花板或钢围壁上。
附图说明
14.图1为本发明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的示意图。
15.图2为图1中ii区域的示意图。
16.图3为图1中i区域的示意图。
17.图4为本发明中内围壁的示意图。
18.图5为本发明中带有降噪材料的连接件的示意图。
19.图6为本发明中带有降噪材料的连接件的示意图。
20.图7为本发明中窗斗连接围壁板上的窗沿和钢围壁上的窗沿的示意图。
21.附图标记说明:
22.100、上钢甲板;110、下钢甲板;120、钢围壁;121、窗口;122、钢围壁踢脚;210、内围壁;211、围壁板;212、转角件;2121、l型转角;2122、t型转角;220、天花板;300、浮动地板;310、吸音材料层;320、钢板层;321、上钢板层;322、下钢板层;330、弹性阻尼层;340、自流平敷料;340、吸音材料;400、连接件;401、螺栓;402、螺母;403、垫片;410、降噪材料;420、顶型材;500、设备;510、固定座;520、螺钉;600、窗斗。
具体实施方式
23.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24.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25.如图1到图7所示,船舶舱室由围绕四周的钢围壁120、覆盖在钢围壁120上的上钢甲板100和位于钢围壁120下端的下钢甲板110,其中,船舶舱室内需要装设设备500或家具等、钢围壁120上还开设有窗口。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减振降噪的船舶舱室空间结构的实施例,设立在该船舶舱室内。包括地板、垂直于地板的内围壁210和位于内围壁210上端部的天花板220;地板采用浮动地板300,铺设于下钢甲板110上;浮动地板300包括铺设于下钢甲板110上吸音材料层310和位于吸音材料层310上的钢板层320;内围壁210的下端连接于浮动地板300的钢板层320上,内围壁210的上端通过连接件400连接于钢围壁120上,且连接件400与内围壁210之间或/和钢围壁120与连接件400之间均设置有降噪材料410;天花板220
通过连接件400连接在钢围壁120或/和上钢甲板100上,且连接件400与所述天花板220之间或/和连接件400与钢围壁120之间或/和上钢甲板100与连接件400之间均设置有降噪材料410。具体的,内围壁210的下端通过螺钉520直接固定在浮动地板300上,钢铁层320的板材可以选用镀锌钢板。为了保证浮动地板300能够更好地隔绝噪声,还可以在浮动地板300上铺设自流平敷料340。
26.浮动地板300的吸音材料层310降低下钢甲板110传递至于船舶舱室空间结构内的噪声,内围壁210的下端连接于位于吸音材料层310上的钢板层320,避免了下钢甲板110与内围壁210接触致使噪声的直接传递;同时,通过内围壁210大部分与钢围壁120之间、天花板220大部分与上钢甲板100之间隔空设置,内围壁210的上端与钢围壁120之间、天花板220与钢围壁120之间或/和天花板220与上钢甲板100之间通过设置有降噪材料410的连接件400连接,进而降低了噪声或震动通过钢围壁120或上钢甲板100直接传递至于天花板220或钢围壁120上。
27.优选地,如图2所示,浮动地板300还包括弹性阻尼层330,该弹性阻尼层330上下两侧分别设置有钢板层320,也就是上钢板层321和下钢板层322。弹性阻尼层330粘合在上钢板层321和下钢板层322之间,构成约束阻尼结构,弹性阻尼层330的剪切变形,削弱了下钢甲板110因机械振动产生的共振振幅,降低钢结构传递振动的能力,从而降低舱室振动噪声。
28.为了进一步保证浮动地板300阻断噪声的作用,钢围壁120踢脚和浮动地板300的侧缘布置有吸音材料340。吸音材料340和吸音材料层310可以是多孔吸音材料340,例如矿物棉等。本实施例中,吸音材料340为矿物棉,且吸音材料层310的厚度不小于30mm。
29.如图5和图6所示,在本实施例中,内围壁210与钢围壁120之间、钢围壁120与天花板220之间、上钢甲板100与天花板220之间的连接件400可是为螺栓401螺母402。以内围壁210和钢围壁120之间的连接为例,内围壁210的上端部与顶型材420固定连接,该顶型材420与螺栓401固定连接,降噪材料410包裹在螺栓401周围。同时,固定在钢围壁120上的顶型材420上开设有螺孔,包裹有降噪材料410穿过螺孔,并且通过螺母402和垫片403将该固定在钢围壁120上的顶型材420固定在该连接件400上。需要说明的是,内围壁210与钢围壁120、内围壁210与天花板220均通过连接件400连接,内围壁210与地板通过螺钉520连接,便于内围壁210的安装与拆除。
30.如图4所示,内围壁210包括若干围壁板211和用于连接围壁板211的转角件212;转角件212包括至少两块连接板,分别与相邻的围壁板211对应连接。优选地,可以对内围壁210设计为标准的围壁板211与标准转角件212拼接的形式。其中,转角件212可以设置为l型转角2121(即两块连接板的连接角为直角)或者t型转角2122(即三块连接板的连接角均为直角),用于连接相邻的标准的围壁板211,避免了直接采用围壁板211进行拼接时,舱室系统之间的空气噪声通过围壁板211之间的连接间隙进行相互传递。
31.如图7所示,该船舶舱室空间结构还包括窗斗600,钢围壁120和围壁板211上均开设有窗口121,窗斗600连接围壁板211的窗沿和钢围壁120的窗沿,窗斗600与围壁板211的窗沿或/和钢围壁120的窗沿之间连接有降噪材料410,进一步避免了钢围壁120的振动噪声直接传递至内围壁210上。降噪材料410可以由橡胶材料制成。
32.如图3所示,为了避免设备500或者家具的固定座510直接从下钢甲板110传递噪
声,可以在将设备500或者家具的固定座510连接在钢板层320上。在本实施例中,固定座510通过螺钉520直接固定在钢铁层320上。
33.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