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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的制作方法

时间:2022-02-24 阅读: 作者:专利查询

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焚烧炉废气净化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


背景技术:

2.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每天生产的垃圾量也是巨大的,垃圾焚烧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一般工业垃圾等,与填埋和堆肥相比,垃圾焚烧更节约土地,不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在城市化加速推进、建设用地指标接近极限的情况下,对于中东部人口稠密、用地紧张、垃圾围城的大中型城市来讲,垃圾焚烧逐渐成为一种常用的选择。
3.垃圾焚烧即通过适当的热分解、燃烧、熔融等反应,使垃圾经过高温下的氧化进行减容,成为残渣或者熔融固体物质的过程,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有烟气处理设施,防止重金属、有机类污染物等再次排入环境介质中。回收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可达到废物资源化的目的,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由于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减量化效果显著,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故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减轻对大气的污染。
4.垃圾焚烧一般用焚烧炉,焚烧炉是常用于医疗及生活废品、动物无害化处理方面的一种无害化处理设备。其原理是利用煤、燃油、燃气等燃料的燃烧,将要处理的物体进行高温焚烧碳化,以达到消毒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按炉型分类可分为 固定炉排炉、机械炉排炉、流化床焚烧炉(主要用来处理工业垃圾)、回转窑炉等。为增强生活垃圾焚烧的效果,经常在焚烧中应用热分解和气化(熔融)技术。炉排焚烧炉原理为:将垃圾供应到耐热铸铁(钢)的炉排上,从炉排下部通风,使垃圾燃烧。流化床焚烧炉的焚烧原理为:在塔型炉底部多孔管中通风,使其上砂层流动形成流动层,粉碎后的垃圾被投入后,在炉内与流动砂(650~800℃)接触,从而瞬间燃烧,燃烧后的灰分被燃烧气体带到烟气处理系统。气化熔融炉的焚烧原理为:先将垃圾在 450~600℃的还原性气体中热分解为可燃性气体以及以炭为主的固体残渣,然后再进行燃烧并熔融。焚烧炉的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工厂的处理规模、待处理垃圾的性质、炉排机械负荷和热负荷、燃烧室热负荷、燃烧室出口温度和烟气滞留时间以及热灼减率等来进行设计。
5.传统的垃圾焚烧炉功能一般比较单一,只是对垃圾进行焚烧工作,焚烧产生的烟尘和有害气体没有经过处理而是直接排入大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现有的焚烧炉净化装置对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净化的不够彻底,排放后仍对环境有污染,对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
6.在专利号为cn213362478u的实用新型中公开了一种高效净化废气的环保垃圾焚烧炉,在该焚烧炉的净化装置中并未设置有本技术所述的回流装置,废气净化不完全。


技术实现要素:

7.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通过在装置设有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和固态过滤两种过滤方式,使得过滤效果显著;排烟管道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和阀门,保证了排出的气体对人体无害;该装置还设有回流系统,若废气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进行二次过滤。
8.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包括吸烟管道、吸烟泵、过滤箱、排烟管道、回流管道和控制系统;所述吸烟管道一端连接焚烧炉排烟口;所述吸烟管道另一端连接过滤箱进烟口;所述吸烟管道上设有吸烟泵;所述过滤箱出烟口连接排烟管道;所述回流管道一端连接吸烟管道;所述回流管道另一端连接排烟管道;所述吸烟泵、排烟管道和回流管道均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
9.优选的,所述过滤箱内设有双重过滤装置;所述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箱和固态过滤箱,沿废烟气排出方向依次设置液态过滤箱和固态过滤箱。
10.优选的,所述液态过滤箱内为液态水;所述固态过滤箱内为活性炭。
11.优选的,所述排烟管道上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和第一电控阀门。
12.优选的,所述回流管道近吸烟管道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二电控阀门;所述回流管道近排烟管道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三电控阀门。
13.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具体包括:
14.(一)该装置设有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和固态过滤两种过滤方式,使得过滤效果显著;
15.(二)排烟管道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和阀门,保证了排出的气体对人体无害;
16.(三)该装置还设有回流系统,若废气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进行二次过滤。
附图说明
17.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示出的结构获得其他的附图。
18.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结构示意图。
19.附图标号说明:
20.1-吸烟管道,2-吸烟泵,3-过滤箱,4-排烟管道,5-回流管道,6-液态过滤箱,7-固态过滤箱,8-空气质量检测仪,9-第一电控阀门,10-第二电控阀门,11-第三电控阀门。
具体实施方式
21.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22.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
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23.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
……
)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24.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人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25.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26.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实施例,参照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结构示意图。
27.如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一种焚烧炉净化系统,主要包括吸烟管道1、吸烟泵2、过滤箱3、排烟管道4和回流管道5。
28.实施例1:
29.在本实施例中,吸烟管道1一端连接焚烧炉排烟口;吸烟管道1另一端连接过滤箱3进烟口;吸烟管道1上设有吸烟泵2;过滤箱3出烟口连接排烟管道4;回流管道5一端连接吸烟管道1;回流管道5另一端连接排烟管道4;吸烟泵2、排烟管道4和回流管道5均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
30.在本实施例中,过滤箱3内设有双重过滤装置;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箱6和固态过滤箱7;沿废烟气排出方向依次设置液态过滤箱6和固态过滤箱7;液态过滤箱3内为液态水;固态过滤箱7内为活性炭。
31.在本实施例中,排烟管道4上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8和第一电控阀门9;回流管道5近吸烟管道1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二电控阀门10;回流管道5近排烟管道4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三电控阀门11。
32.在本实施例中固态过滤箱7内的材质为活性炭。
33.实施例2:
34.在本实施例中,吸烟管道1一端连接焚烧炉排烟口;吸烟管道1另一端连接过滤箱3进烟口;吸烟管道1上设有吸烟泵2;过滤箱3出烟口连接排烟管道4;回流管道5一端连接吸烟管道1;回流管道5另一端连接排烟管道4;吸烟泵2、排烟管道4和回流管道5均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
35.在本实施例中,过滤箱3内设有双重过滤装置;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箱6和固态过滤箱7;沿废烟气排出方向依次设置液态过滤箱6和固态过滤箱7;液态过滤箱3内为液态水;固态过滤箱7内为分子筛。
36.在本实施例中,排烟管道4上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8和第一电控阀门9;回流管道5近吸烟管道1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二电控阀门10;回流管道5近排烟管道4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第三电控阀门11。
37.在本实施例中,固态过滤箱7内的材质为分子筛。
38.工作原理:焚烧过程中,通过吸烟泵2和吸烟管道1将焚烧炉内的废气排出;废气进
入过滤箱3;依次经过液态过滤箱6和固态过滤箱7;过滤后的废气经由排烟管道4排出;排烟管道4内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8;检测所排气体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若符合则第一电控阀门9打开;若不符合则第一电控阀门9关闭,第二电控阀门10和第三电控阀门11打开;气体经由回流管道5再次进入过滤箱进行二次过滤,直到达到排放标准为止。
39.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具体包括:
40.(1)该装置设有双重过滤装置,包括液态过滤和固态过滤两种过滤方式,使得过滤效果显著;
41.(2)排烟管道处设有与控制系统电控连接的空气质量检测仪和阀门,保证了排出的气体对人体无害;
42.(3)该装置还设有回流系统,若废气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进行二次过滤。
43.本文揭露的结构、功能和连接形式,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实现。例如,以上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示意性的,例如各个结构可以有其他安装方式,例如多个组件可以结合或者集成于另一个组件;另外,在本文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组件可以集成在一个功能组件中,也可以是各个功能组件单独物理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组件集成为一个功能组件。
44.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