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实用新型涉及木料加工领域,尤其是一种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
背景技术:2.带锯机是以环状无端的带锯条为锯具,绕在两个锯轮上作单向连续的直线运动来锯切木材的锯机,主要由床身、锯轮、上锯轮升降和仰俯装置、带锯条张紧装置、锯条导向装置、工作台、导向板等组成,床身由铸铁或钢板焊接制成,带锯条张紧装置则能赋予上锯轮以弹性,保证带锯条在运行中张紧度的稳定,导向装置俗称锯卡,用以防止锯切时带锯条的扭曲或摆动,带锯机在木材工业中应用广泛,机型繁多,按锯轮安置方位分:立式的,卧式的和倾斜式的,立式的又分:右式的和左式的,一般的木工带锯机和木工跑车配套使用。
3.现有的立式带锯机在加工较大的木料时,通常采用数控机器或者配合机械手固定木料,这使得木料加工的精度较高,但在加工数量较少的小型木料时,加工人员会仅靠双手压住木料,凭手感推动木料进行锯切,这需要大量的练习才能保证精度,而且粗糙的木料与工作台摩擦力较大,新手工容易推不动或者用力过猛,在加工复杂形状时容易出错力,导致木料毁坏甚至造成人员受伤,为此,我们提出一种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5.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6.一种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包括带锯机本体,所述带锯机本体包括工作台与锯条,所述工作台两侧设置有辅助木料直线锯切的直线辅助机构,所述锯条两侧设置有固定木料的固定机构,所述带锯机本体一侧设置有辅助木料弧线锯切的弧线辅助机构。
7.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直线辅助机构包括固定安装在工作台两侧的滑轨,且滑轨一侧均滑动连接有滑块,所述滑块一侧设置有拧紧把手,且滑块与滑块之间固定安装有基准板,能够将底座与基准板平行贴合,移动底座即可直线移动木料,辅助木料直线锯切。
8.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固定机构包括底座,且底座一侧与基准板对应贴合,并且底座底端设置有移动万向珠,且移动万向珠呈正三角分布,能够使固定机构便于摆放,且锯切木料时不受干扰。
9.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底座上端固定安装有固定框,且固定框上端滑动连接有下压柱,所述下压柱顶端设置有顶板,且下压柱底端设置有压紧板,并且固定框与顶板之间固定连接有弹簧,能够固定各类尺寸的木材。
10.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弧线辅助机构包括固定安装在带锯机本体一侧的延伸
柱,且延伸柱一端通过转轴转动连接有变形连杆,并且变形连杆另一端设置有转盘,能够调整弧线辅助机构的位置,方便在木料上定位。
11.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转盘一侧对称分布有一号电推杆与二号电推杆,且一号电推杆与二号电推杆顶端分别设置有抵紧头与限位万向珠,能够通过转动转盘切换加工模式。
12.在进一步的实施例中,所述变形连杆一端上下两侧对称分布有定位柱,所述转盘一侧对称分布有定位孔,且定位孔与定位柱构成限位结构,能够在切换加工模式后弧线辅助机构工作稳定。
13.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4.本实用新型通过底座一侧与基准板对应贴合,移动万向珠呈正三角分布,下压柱顶端设置有顶板,且下压柱底端设置有压紧板,并且固定框与顶板之间固定连接有弹簧,一号电推杆与二号电推杆顶端分别设置有抵紧头与限位万向珠,可以使木料保持平稳的同时更易推动木料进行加工,且适应不同尺寸的木料,便于在加工时可以辅助学者进行直线或者弧线锯切,确保了锯切精度且安全系数高。
附图说明
15.图1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16.图2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中直线辅助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17.图3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中固定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18.图4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中固定机构的仰视图。
19.图5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中弧线辅助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20.图6为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中定位柱与定位孔结构示意图。
21.图中:1、带锯机本体;101、工作台;102、锯条;2、直线辅助机构;201、滑轨;202、滑块;203、拧紧把手;204、基准板;3、固定机构;301、底座;302、固定框;303、下压柱;304、顶板;305、弹簧;306、压紧板;307、移动万向珠;4、弧线辅助机构;401、延伸柱;402、变形连杆;403、转盘;404、一号电推杆;405、二号电推杆;406、抵紧头;407、限位万向珠;408、定位孔;409、定位柱。
具体实施方式
22.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3.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
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24.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25.请参阅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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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立式木工带锯机锯切精度控制装置,包括带锯机本体1,带锯机本体1包括工作台101与锯条102,工作台101两侧设置有辅助木料直线锯切的直线辅助机构2,锯条102两侧设置有固定木料的固定机构3,带锯机本体1一侧设置有辅助木料弧线锯切的弧线辅助机构4。
26.实施例1
27.请参阅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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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直线辅助机构2包括固定安装在工作台101两侧的滑轨201,且滑轨201一侧均滑动连接有滑块202,滑块202一侧设置有拧紧把手203,且滑块202与滑块202之间固定安装有基准板204,固定机构3包括底座301,且底座301一侧与基准板204对应贴合,并且底座301底端设置有移动万向珠307,且移动万向珠307呈正三角分布,底座301上端固定安装有固定框302,且固定框302上端滑动连接有下压柱303,下压柱303顶端设置有顶板304,且下压柱303底端设置有压紧板306,并且固定框302与顶板304之间固定连接有弹簧305。
28.使用时,向上拉动顶板304,将木料放在固定框302内部后松手,压紧板306在弹簧305的弹性作用下夹紧固定木料,同时木料可以灵活移动,移动变形连杆402,同时转动转盘403,将二号电推杆405垂直于工作台101,二号电推杆405推动限位万向珠407抵住木料,防止木料受锯条102施力弹起,无需人员按压,在进行直线锯切时可以移动滑块202,将基准板204与底座301贴合,推动木料即可完成直线切割。
29.实施例2
30.请参阅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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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弧线辅助机构4包括固定安装在带锯机本体1一侧的延伸柱401,且延伸柱401一端通过转轴转动连接有变形连杆402,并且变形连杆402另一端设置有转盘403,转盘403一侧对称分布有一号电推杆404与二号电推杆405,且一号电推杆404与二号电推杆405顶端分别设置有抵紧头406与限位万向珠407,变形连杆402一端上下两侧对称分布有定位柱409,转盘403一侧对称分布有定位孔408,且定位孔408与定位柱409构成限位结构。
31.与实施例1相区别的是:在进行弧线锯切时,转动转盘403,将一号电推杆404垂直于工作台101,一号电推杆404推动抵紧头406,同时通过变形连杆402调整抵紧头406位置,在锯切前工作人员会在木料上画上弧线并标出其圆心位置,使抵紧头406对准圆心并压住,木板在抵紧头406的限制下无法做平移运动,但能以抵紧头406为圆心做圆周运动(可以采用推杆可绕电推缸旋转的电推杆型号,如东莞天友的伺服电动缸),其运动轨迹即为所锯切的弧线,进行弧线切割。
32.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使用时,向上拉动顶板304,将木料放在固定框302内部后松手,压紧板306在弹簧305的弹性作用下夹紧固定木料,同时木料可以灵活移动,移动变
形连杆402,同时转动转盘403,将二号电推杆405垂直于工作台101,二号电推杆405推动限位万向珠407抵住木料,防止木料受锯条102施力弹起,无需人员按压,在进行直线锯切时可以移动滑块202,将基准板204与底座301贴合,推动木料即可完成直线切割,在进行弧线锯切时,转动转盘403,将一号电推杆404垂直于工作台101,一号电推杆404推动抵紧头406,同时通过变形连杆402调整抵紧头406位置,在锯切前工作人员会在木料上画上弧线并标出其圆心位置,使抵紧头406对准圆心并压住,木板在抵紧头406的限制下无法做平移运动,但能以抵紧头406为圆心做圆周运动(可以采用推杆可绕电推缸旋转的电推杆型号,如东莞天友的伺服电动缸),其运动轨迹即为所锯切的弧线,进行弧线切割。
3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34.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